貴州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規范要求十二條》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5-01-03
作者:
來源: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規范要求十二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類涉校案件和暴恐襲擊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公安部 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教育部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規范要求十二條》(以下簡稱《規范要求》)。
第一條 落實責任主體。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校安全防范系統納入建設規劃,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構,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將安全穩定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定期考核,兌現獎懲。積極協調政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檢查,強化學校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工作。
第二條 配齊安保人員。學校按照學生規模500 人以下 ( 不含500人) 2 至3 名、 500 人至1000 人 (不含1000 人) 3 至5 名, 1000人以上不低于學生總數3‰的比例配齊配強安全保衛人員,聘用校園保安員必須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寄宿制學校每棟宿舍樓應當設1名專職或兼職宿舍管理員(女生宿舍樓宿舍管理員須為女性)。
第三條 配全安保設施。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墻或其他實體屏障。學校警務室、治安崗亭或門衛值班室按執勤人數配備以下防衛器械:防暴頭盔(1頂/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強光電筒(1支/人)、自衛噴霧劑(1支/人)、安全鋼叉2套。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等學生集中學習和生活場所按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測更新,保持完好有效。根據學校校門及周邊50米區域治安、交通環境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家長等候區域,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減速帶或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在學校門前兩側50-200米道路上設置限速和警示標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學校門前道路施劃減速帶、人行橫道和交通信號燈。
第四條 完善技防保障。學校警務室、治安崗亭、門衛值班室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與屬地公安接警中心聯網。教學樓、學生宿舍樓、操場和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危化品儲存室、財務室、實驗室等人員聚集場所和重要部位應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視頻監控系統應不間斷進行圖像采集,保存時間應不少于90天。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功能,期間應采取有效應急防范措施。學校大門外一定區域內應由屬地公安機關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特別是夜間清晰顯示監視區域內人員活動和治安秩序情況。
第五條 嚴格規范管理。校門口24小時有人值守,做好車輛、人員進出登記,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學校;對學校重點部位及周邊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宿舍管理員開展夜間巡查應不少于2次。
第六條 排查化解隱患。學校常態化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建立健全臺賬,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條 強化日常教育。學校定期有針對性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確保每名學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專題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以安全為主題的家長會。中小學每月、幼兒園每季開展一次演練。
第八條 統籌社會力量。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保安員應配合屬地公安機關開展巡邏守護工作,組織周邊鄰近單位干部、社區(村)住戶、商業攤點經營人員及學生家長、志愿者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九條 突出重點整治。學校應配合屬地政法、公安等部門認真開展“護校安園”專項行動,定期梳理整治學校周邊治安亂點,及時掌握屬地公安對校園周邊高危人員排查管控情況,嚴防針對師生極端暴力行為的發生。完善城市學校由公安干警、學校保衛干部、專職保安、值班校領導和教師、家長“志愿者”等組成的“1+N”護學模式、“高峰勤務”機制,上、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內應有專門警力開展巡邏,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積極協調屬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等部門定期開展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第十條 做好應急準備。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開展演練,落實值班值守制度,發生突發事件時主要領導靠前指揮,妥善處置。按要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第十一條 推行責任保險。為學生購買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從生均公用經費中列支,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及社會力量辦學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由學校或學校舉辦者自籌解決,不得向學生收取。
第十二條 嚴肅追責問責。對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履職不到位,導致學校發生重大惡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規范要求》適用于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場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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